土耳其境外所得20年免税制度中最严格的条件是:当事人在成为土耳其税务居民之前的三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在土耳其登记有住所。
按字面理解,这一条件把相当一部分旅居海外的土耳其公民挡在门外。很少有人在离境时专门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地址。十年前移居伦敦、迪拜或柏林的人,户籍系统中往往仍登记着伊斯坦布尔的一处住宅。
2026年10月13日,税务总局以个案批复回答了这一问题,结论对旅居海外的公民有利。
伊斯坦布尔税务局,2026年10月13日第E-62030549-120-1372289号批复。
问题出在哪里
根据所得税法,住所在土耳其的人被视为土耳其居民。住所的概念援引民法典,指一个人以长期居留意思而居住的地方。但在实务中,税务机关查看的是户籍登记。
因此,户籍中保留的旧地址看起来就构成对三年条件的违反。这意味着一个事实上已在境外生活多年的人,仅仅因为一项行政登记而失去免税资格。
税务机关的立场
申请人于2026年8月24日成为土耳其居民,但在此前的公历年度中在土耳其登记有地址。问题在于,实际生活中心与居留意思是否会被纳入考量。
税务机关援引了第210号所得税通函。该通函指出,持有外国居留或工作许可的公民,其人身与经济联系集中于所在国,因此其住所应认定在该国。批复的结论是:
土耳其公民若能证明在土耳其登记有地址的期间持有外国工作或居留许可,并在境外居住超过六个月,则其住所原则上认定在境外;此时土耳其地址的存在,不构成对前三个公历年度在土耳其无住所这一条件的违反。
税务机关附加了一项要求:必须证明自2026年1月1日起最终回迁并定居土耳其。
需要准备哪些证明
批复明确将举证责任交给纳税人。卷宗应包含:
- 涵盖相关公历年度的外国居留或工作许可
- 证明上述各年度在境外停留超过六个月的记录,例如出入境记录、签证和旅行证件
- 在另一国的税务居民证明
- 最终回迁以及在土耳其定居日期的证据
这些材料构成随免税证明申请一并提交给税务局的卷宗主体。
该批复的边界
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依据税务程序法第413条作出的批复仅保护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并非普遍适用的规范。在类似案件中可以预期税务机关得出相同结论,但在边界情形下,以自己名义申请批复更为稳妥。
第二,其论理针对土耳其公民,建立在外国居留与工作许可的逻辑之上。持有土耳其地址登记的外国国民是否获得同样对待,尚不明确。
第三,该批复仅涉及住所条件。最近三个公历年度内因受雇、经营或专业活动而在土耳其产生的纳税登记,仍然是一项独立且严格的障碍。仅因租金所得、动产资本所得或增值收益产生的登记才被明确视为无害。
时间安排
免税并非自动适用。必须在成为居民的当年年底之前向税务局取得免税证明。2026年内成为居民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1月或12月迁入的,可延至2027年2月底。逾期申请将被驳回。
关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的所得种类以及与其他国家类似制度的比较,请参阅我们的20年境外所得免税指南(英文)。
资料来源
税务总局认为,若当事人持有外国居留或工作许可并在境外生活,则土耳其的地址登记不构成对第20/D条三年条件的违反。该情形以及最终回迁土耳其均须举证。
本文提供截至2026年11月5日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或税务意见,也不建立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